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并做好上级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衔接。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讨论,形成了目前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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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勾画几个名词解释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级市、区)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及收费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殡葬服务单位应在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殡仪服务费、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护墓)费。
(一)基本殡仪服务费是指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冷藏)、穿(脱)衣、一般化妆、基本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是指公益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公墓管理(护墓)费是指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穴格位)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费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包括殡仪延伸服务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等。包括:
(一)殡仪延伸服务费是指除基本殡仪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殡仪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外运、遗体整容、遗体冷藏(3天以上的冷藏)、遗体防腐、特需型告别厅租用、特殊火化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是指经营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殡葬服务单位为适应社会需要开展的其他延伸服务收费。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时,基本殡仪服务(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依据财政补贴等情况从严核定;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公益性及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管理费标准按合理利润及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合理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
实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制度,对本市户籍所有居民及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免除殡葬基本费用,免费对象、免除项目和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实行免费政策(仅江葬、海葬,不包括可降解生态葬);对树葬、花坛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等节地葬法,公墓管理费按照同一管理区域其他普通公墓管理费标准减半收取。
被县级以上政府列为永久性纪念公墓(烈士墓穴)的免交公墓管理费。
政府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价率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骨灰盒、寿衣、花圈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25%,其他殡葬用品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30%。
对政府划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对租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以及一定时期内,经营性公墓价格涨幅较高、上涨较快的土地为购买方式获得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殡葬服务单位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收费的,应当将其明码标价方式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